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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21 15:42:51 浏览次数: 【字体: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121日国务院令第455 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申请举办二级以上(含二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申请举办三级以下(含三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暂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申请条件: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一、满足《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1.大型焰火燃放晚会燃放工程审批表
2.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3.燃放作业方案
二、不满足《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1.大型焰火燃放晚会燃放工程审批表
2.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3.燃放作业方案
4.焰火晚会安全评估部门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办理地点:分县局行政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平山区:024-42808011


                 明山区:024-44525135


                 溪湖区:024-45580650


                 南芬区:024-43809110


                 本溪县:024-46827866


                 桓仁县:024-48868006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