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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21 15:41:35 浏览次数: 【字体: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5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7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申请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2.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3.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24-43889024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