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申请材料:
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2.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3.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
4.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5.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6.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24-43889024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