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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21 15:31:45 浏览次数: 【字体: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1031日主席令第20号)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第一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5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616日公安部令第8 201118日予以修改)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申请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的。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申请材料:

申请书〔申请书需写明以下内容: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


办理地点:分县局治安大队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