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监督有关保密措施。公安机关对核燃料、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其中,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申请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申请材料:
1.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2.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3.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4.辐射检测报告
5.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资质证明
6.承运放射性物品单位取得的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证明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
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24-43889024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