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犬年审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而制定的办法 1991年10月4日由国务院批准 199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九条个人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第十条单位因工作需要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
申请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规定的。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申请材料:
1.养犬登记证(网上办理不需提供)
2.犬只的两张彩色照片和狂犬病免疫证明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