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申请条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申请材料:
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
办理地点:分县局行政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平山区:024-42808011
明山区:024-44525135
溪湖区:024-45580650
南芬区:024-43809110
本溪县:024-46827866
桓仁县:024-48868006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