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品种、数量备案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申请条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申请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合法性证明材料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
办理地点:分县局行政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平山区:024-42808011
明山区:024-44525135
溪湖区:024-45580650
南芬区:024-43809110
本溪县:024-46827866
桓仁县:024-48868006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