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备案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申请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申请材料:
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
办理地点:分县局行政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平山区:024-42808011
明山区:024-44525135
溪湖区:024-45580650
南芬区:024-43809110
本溪县:024-46827866
桓仁县:024-48868006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