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销备案
设定依据: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7号)第十八条第三款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的七日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申请条件:符合《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的。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申请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
办理地点:分县局行政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平山区:024-42808011
明山区:024-44525135
溪湖区:024-45580650
南芬区:024-43809110
本溪县:024-46827866
桓仁县:024-48868006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