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刻制业备案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 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797号修订)第三条公章刻制经营者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在5日内将以下信息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三)标注安全防范设施的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四)公章刻制和信息备案设备清单;(五)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公安机关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
公章刻制经营者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更新备案信息。
公章刻制经营者终止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注销。
申请条件:符合《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规定的。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非法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标注安全防范设施的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4.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
办理地点:分县局行政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平山区:024-42808011
明山区:024-44525135
溪湖区:024-45580650
南芬区:024-43809110
本溪县:024-46827866
桓仁县:024-48868006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