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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业备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21 15:18:11 浏览次数: 【字体:

设定依据:

【规章】《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201911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11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治安特业包括:(六)机动车维修业。
第十二条从事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治安特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治安特业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应当重新备案。

申请条件:符合《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
2.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照片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