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信息备案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启用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办理备案提供便利,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提供。
申请条件:符合《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要求,且申请材料齐全、填写规范。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
2.图像采集设备信息表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
办理地点:分县局行政服务大厅公安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平山区:024-42808011
明山区:024-44525135
溪湖区:024-45580650
南芬区:024-43809110
本溪县:024-46827866
桓仁县:024-48868006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