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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管理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20 14:58:07 浏览次数: 【字体: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20139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一)已投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备案;新建成的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备案;(三)属于因信息系统的结构、处理流程、服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保护等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重新备案。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不符合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的,书面告知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十五条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申请条件: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要求,且申请材料齐全、填写规范。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

申请材料:

1.《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2.《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3.《定级评审意见表》《专家签到表》
4.第三级及以上系统还包括:《网络拓扑结构及说明》《网络安全组织架构及管理制度清单》《网络安全建设设计方案或整改设计方案》《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及相应的安全检测证书、安全认证证书或销售许可证明》《使用的安全服务清单》
5.《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定级文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定级情况》(有行业要求的提交)

办理地点:明山区峪明路276号公安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24-43889024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