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公共服务>办事指南>交警>其他>详细内容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30 08:42:48 浏览次数: 【字体: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7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1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五条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申请材料:

1.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申请表
2.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文件
3.涉路施工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24-43889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