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登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警车号牌审批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执勤执法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审批表(省直政法单位需提供)或当地财政部门车辆采购的审批材料(如各市有规定则需提供)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联网核查,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联网核查,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7.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联网核查,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地点:市车管所
咨询电话:
024-448114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