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登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电动自行车;(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三)人力三轮车。
办理时限:即办
申请材料:
1.出厂合格证
2.来历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市、县车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