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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21 16:02:58 浏览次数: 【字体: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1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经20241210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11日起施行)第十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办理时限:

即办

(考试合格后,当日发证)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联网核查,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3.1寸白底证件照片(根据各地市实际情况,可免于携带)


办理地点:市、县车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