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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21 16:01:13 浏览次数: 【字体: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1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经202112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5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新车出口销售的;(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办理时限:即办

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联网核查,免于提交纸质材料)


办理地点:市、县车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