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事前备案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六十四条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申请条件: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且申请材料齐全、填写规范。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申请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
2.委托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法人委托书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办理地点:分县局行政服务大厅公安综合窗口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平山区:024-42808011
明山区:024-44525135
溪湖区:024-45580650
南芬区:024-43809110
本溪县:024-46827866
桓仁县:024-48868006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