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第六十四条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申请条件: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且申请材料齐全、填写规范。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申请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2.易制毒化学品合法使用证明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
办理地点:分县局行政服务大厅公安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平山区:024-42808011
明山区:024-44525135
溪湖区:024-45580650
南芬区:024-43809110
本溪县:024-46827866
桓仁县:024-48868006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