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重名查询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申请材料:无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
办理地点:派出所
咨询电话: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