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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重名查询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21 14:27:15 浏览次数: 【字体: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申请材料:无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


办理地点:派出所

咨询电话:

本溪市各派出所户籍窗口联系电话(7).jpg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