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婚姻状况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申请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申请材料:
1.申请为本人出具证明,应持居民户口簿、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已婚人员的结婚证;离婚人员的离婚证或人民法院离婚生效判决书或离婚证明书;丧偶人员的结婚证及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法定死亡证明材料;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在派出所书写的个人未婚声明。在国外登记结婚或离婚的,需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香港、澳门公证律师公证;在中国台湾地区登记结婚或离婚的,需提交台湾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以上法律文书以外文的需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件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
办理地点:派出所
咨询电话: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