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公共服务>办事指南>出入境>详细内容

对中国境内出生外国婴儿的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20 14:43:51 浏览次数: 【字体: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四十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

申请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


办理时限:即办

申请材料:

1.父母护照
2.出生证明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办理地点:平山区市府路9号 出入境分中心

咨询电话:024-42822405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