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公共服务>办事指南>出入境>详细内容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20 14:43:10 浏览次数: 【字体: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 198612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申请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港澳居民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申请表》
2.交验申请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3.提交申请人自愿放弃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的书面声明
4.提交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办理地点:平山区市府路9号 出入境分中心

咨询电话:024-42822405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