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申请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
2.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3.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两张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6.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办理地点:平山区市府路9号 出入境分中心
咨询电话:024-42822405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定居证8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