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发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申请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3.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4.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6.如同时申请签注,还需提供对应签注所需材料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办理地点:平山区市府路9号 出入境分中心
咨询电话:024-42822405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60元、签注每次1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