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四条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十四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须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须交验居住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入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无论在香港、澳门或者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
申请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准确且粘贴符合规定的申请人近照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对未满11周岁未办理香港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上无照片的香港居民,应当要求其提交回港证或者签证身份书;对未满 18 周岁的申请人,应当要求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监护关系证明;身份信息变更申请人提交的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身份证明局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交的申请人病情证明等相应材料和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3.换发通行证申请人现持用的通行证;补发通行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遗失声明
4.确有必要的其他申请材料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办理地点:平山区市府路9号 出入境分中心
咨询电话:024-42822405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10年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350元/人,5年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30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