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申请条件: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规定的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申请材料:
1.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
2.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分管负责人身份证
5.保安员花名册
6.全体保安员《保安员证》及身份证
7.保安服务区域基本情况
8.三项制度(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办理地点:明山区峪明路276号公安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24-43889024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