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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20 15:32:43 浏览次数: 【字体: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根据20223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申请条件: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规定的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申请材料:

1.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
2.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分管负责人身份证
5.保安员花名册
6.全体保安员《保安员证》及身份证
7.保安服务区域基本情况
8.三项制度(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办理地点:明山区峪明路276号公安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24-43889024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