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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训单位备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20 15:31:48 浏览次数: 【字体: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根据20223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培训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申请条件: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规定的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流程:受理-办结


申请材料:

1.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变更、撤销)表
2.设立的保安培训学校营业执照
3.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有效证明:
1)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是自有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应出具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
2)提供学员住宿的,应提供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和安全、消防、卫生的合格证明
4.法人资格证明。为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5.师资人员的资格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
2)专兼职师资人员的学历证书、教师证、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保安专业师资人员的工作经历证明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办理地点:明山区峪明路276号公安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24-43889024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