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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20 15:38:15 浏览次数: 【字体: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根据20168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条件:符合《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要求,且申请材料齐全、填写规范。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隐蔽工程施工验收单并附照片(注:工程验收后如有整改项目,需提供整改报告)
3.报警系统入网登记表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办理地点:明山区峪明路276号公安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24-43889024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