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需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具体分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批”“谁审核开工、谁审批验收”的原则,确定各级公安机关许可范围,纳入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条件:符合《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要求,且申请材料齐全、填写规范。
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申请材料: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2.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4.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
5.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6.监控室布置图
7.管线敷设图
8.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9.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办理机构:本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办理地点:明山区峪明路276号公安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024-43889024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标准: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