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溪湖交警大队查处一起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交通违法行为
8月12日10时42分,溪湖交警大队民警在彩屯二路实验幼儿园路段执勤过程中查获一起“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驾驶员方某某驾驶辽CK2***号小型汽车在彩屯二路实验幼儿园路段时因故意用一条白色毛巾遮挡机动车号牌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据方某某交代,他用毛巾遮挡号牌躲避在路边停车卖货时被电子警察抓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交警部门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交警提示: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