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gaj-2018-0001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公安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明确全市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6-06-23 | 成文日期: | 2016-06-2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明确全市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分县局、市局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和省厅有关要求,理顺受案立案管理工作中的机构编制问题,进而建立起规范、高效、便民、公开的受案立案工作机制,现将全市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受案立案管理工作机构
1、市局受案立案管理部门设在法制支队,由法制支队立(受)案监督大队承担受案立案管理中心(简称案管中心)全部职责。
2、各分县局的法制大队加挂受案立案管理中心牌子,承担案管中心的工作职责。
二、案管中心人员配备
市局法制支队和各分县局要积极调配责任心强、原则性强、服务意识好、熟悉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督业务、熟练使用执法办案系统的民警到案管中心工作,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案管中心的人员一般按“3(5)+X”的架构配备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
三、案管中心工作职责:
1、通过警务平台、网上执法办案等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
2、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
3、统一接受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
4、协调解决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
5、办理不予立案复议复核案件;
6、掌握本级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情况;
7、对在受案立案工作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督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