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gaj-2019-00059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公安局 |
信息名称: | 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单位公务车和工作人员私驾车优先使用单位办公楼下公共停车位的提案(2135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2019年 |
发布日期: | 2019-06-12 | 成文日期: | 2019-06-12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提案(2135号) | |
关键词: |
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单位公务车和工作人员私驾车优先使用单位办公楼下公共停车位的提案(2135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刘德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单位公务车和工作人员私驾车优先使用单位办公楼下公共停车位”的提案收悉。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一年以来,本溪市公安局紧紧依托平安本溪“民生警务”战略,始终把“保民安、聚民力、暖民心、听民意、解民忧”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为此,副市长、公安局长王会奇同志高度关注和尊重来自委员们的意见与呼声,在市“两会”召开期间,亲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有关警种、部门进行工作研究与部署,力求第一时间落实解决。现答复如下:
《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和本居住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空置停车位可以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经营许可程序,收费标准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机关、企事业等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在工作日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根据上述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门前及内部停车位(场),法定应当优先为企事业单位所用。至于被占用、挪用问题,应该由企事业单位内部进行管理。也正如您在提案中所说:安装车牌识别系统,充分利用地上地下停车空位,由单位派专人进行管理。
特此答复。
本溪市公安局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