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gaj-2025-00130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公安局 |
| 信息名称: | 国外出生婴儿回国落户 | 主题分类: | 出生登记 |
| 发布日期: | 2026-04-17 | 成文日期: | 2026-04-17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国外出生婴儿回国落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
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2.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3.父母居民户口簿
4.父母居民身份证
5.婚姻关系证明(省外登记结婚的提供)
6.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
7.国外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8.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9.本人未取得或放弃外国公民或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证明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非婚生育随其中一方落户的,只需提供一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父母不是户主的,需提供户主身份证或户主在《办理户口登记申请表》签字
3.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父母同时到派出所或通过录制视频、现场视频连线等方式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