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gaj-2025-00137 发布机构: 本溪市公安局
信息名称: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 处罚/强制
发布日期: 2025-10-24 成文日期: 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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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5-10-24 15:31:38 【字体:
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1999年9月4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1.对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行政处罚2.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3.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4.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5.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行政处罚6.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7.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8.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9.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行政处罚10.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11.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12.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13.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行政处罚14.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15.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16.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17.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行政处罚18.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19.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20.对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21.对殴打他人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行政处罚22.对猥亵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23.对虐待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24.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25.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相关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行政处罚26.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27.对盗窃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28.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29.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行政处罚30.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31.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32.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33.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行政处罚34.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35.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36.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37.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行政处罚38.对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秩序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39.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40.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41.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行政处罚42.对偷开机动车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43.对破坏、污损坟墓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44.对卖淫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45.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行政处罚46.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47.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48.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49.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行政处罚50.对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51.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52.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53.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行政处罚54.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
104行政处罚55.对违反国家规定影响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市公安局
105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行为的处罚1.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中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2007年10月25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由公安机关收缴护照或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5行政处罚2.对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或者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规章】《中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2007年10月25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6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1.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6行政处罚2.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6行政处罚3.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6行政处罚4.对外国人违规使用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6行政处罚5.对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或者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6行政处罚6.对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6行政处罚7.对违规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提供非法帮助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6行政处罚8.对外国人非法、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6行政处罚9.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7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7行政处罚2.对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7行政处罚3.对持用无效或者冒用他人旅行证件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三十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7行政处罚4.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一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7行政处罚5.对协助骗取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停止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 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8行政处罚责令退赔非法所得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1992年5月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罚款及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9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1.对持用无效或者冒用他人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由公安机关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9行政处罚2.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证件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 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9行政处罚3.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证件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二十八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0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1、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10行政处罚2、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10行政处罚3、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10行政处罚4、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反恐怖主义法》未按规定执行资产冻结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10行政处罚5、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10行政处罚6、对违反约束措施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10行政处罚7、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10行政处罚8、对拒不配合反恐怖工作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10行政处罚9、对阻碍反恐怖工作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11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行政处罚2.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行政处罚3.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行政处罚4.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行政处罚5.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行政处罚6.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行政处罚7.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行政处罚8.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以及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行政处罚9.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行政处罚10.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九十七条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行政处罚11.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行政处罚12.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行政处罚13.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行政处罚14.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百〇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行政处罚15.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百〇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行政处罚16.对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百〇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行政处罚17.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行政处罚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1.对驾驶和使用拼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行政处罚2.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校车以及伪造、变造校车标牌、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行政处罚3.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行政处罚4.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行政处罚5.对校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驾驶校车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行政处罚6.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行政处罚7.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行政处罚8.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3行政处罚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第七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登记。对发现申请人通过机动车虚假交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在机动车登记业务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第八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登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未收缴的,公告作废,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参与实施第八十条、本条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4行政处罚对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4年12月10日经公安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12月21日公安部令第17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组织、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校车驾驶资格,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第九十四条  申请人在教练员或者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六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人补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三)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学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无效,重新参加审验学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教育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5行政处罚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7月26日颁布)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6行政处罚对容留吸毒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7行政处罚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7行政处罚2.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7行政处罚3.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等行为的处罚【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二)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7行政处罚4.对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行为的处罚【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7行政处罚5.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等行为的处罚【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7行政处罚6.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8行政处罚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行为的处罚1.对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行为的处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8行政处罚2.对持有、使用伪造货币行为的处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8行政处罚3.对伪造、变造货币行为的处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8行政处罚4.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的处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8行政处罚5.对金融票据诈骗行为的处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8行政处罚6.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处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8行政处罚7.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处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9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行为的处罚1.对伪造、变造人民币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主席令46号,1995年3月18日颁布,2003年12月27日修改)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9行政处罚2.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主席令46号,1995年3月18日颁布,2003年12月27日修改)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0行政处罚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处罚1.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1995年10月30日颁布)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0行政处罚2.对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1995年10月30日颁布)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0行政处罚3.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1995年10月30日颁布)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0行政处罚4.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行为的处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1995年10月30日颁布)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1行政处罚对违反《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未依法安装技防系统等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罚款:
(一)未依法安装技防系统的;
(二)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的;
(三)妨碍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正常运行的;
(四)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未经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或者未按照论证方案进行施工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告知听证。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限期改正责任: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1行政处罚2.对未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保养、维护和更新制度等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颁布)
第十一条 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保养、维护和更新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技防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相应业务培训,保障正常运行;
(三)建立技防系统使用中所采集的信息资料(以下简称采获信息)的查询、调取、登记和保密制度;
(四)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告知听证。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限期改正责任: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1行政处罚3.对在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或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的处罚【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颁布)
第十四条 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的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限期改正责任: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1行政处罚4.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技防系统等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技防系统;
(二)妨碍或者擅自中断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四)删改或者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
(五)破坏或者妨碍技防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1行政处罚5.对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
(三)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
(四)违法使用采获信息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2行政处罚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2004年12月1日实施)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2007年10月1日实施)
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范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限期改正责任: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3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行为的处罚1.对违反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 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日常检查,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范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限期改正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3行政处罚2.对违反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规定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 2017年6月1日施行)
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一)已投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备案;新建成的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备案;
(二)属于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本省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以及省直单位信息系统,由省电信主管部门、省直单位到省公安机关备案,但省级分支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已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除外;
(三)属于因信息系统的结构、处理流程、服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保护等级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处罚。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3行政处罚3.对未开展安全测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 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3行政处罚4.对不落实安全措施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 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3行政处罚5.对违规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办理入网手续和信息发布等相关服务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 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3行政处罚6.对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 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3行政处罚7.未遵守本法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 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3行政处罚8.拒绝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的网络安全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 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4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1994年2月18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告知听证。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限期改正责任: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4行政处罚2.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1994年2月18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告知听证。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5行政处罚对违反互连网络建立、使用、接入及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7年 5月20日修正)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6行政处罚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7行政处罚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务院1998年3月6日发布)
第二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第二十二条 第五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8行政处罚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1994年2月18日颁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1997年12月12日施行)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9行政处罚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及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传播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30日施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1.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9行政处罚2.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30日施行)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9行政处罚3.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30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0行政处罚对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向社会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及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单位未按规定提交病毒样本的行为的处罚【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颁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0行政处罚2.对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确认结果行为的处罚【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施行)
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0行政处罚3.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行为的处罚【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施行)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0行政处罚4.对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和未保存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施行)
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1行政处罚对违反《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测评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第三款 从事测评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使用或者泄露、出售测评工作中接触的信息和资料;
(二)涂改、出售、出租或者转让资质证书;
(三)违反国家有关测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从事测评业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2行政处罚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2012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3行政处罚对违反《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行为的处罚【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2001年3月16日颁布)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3行政处罚2.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行为的处罚【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2001年3月16日颁布)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4行政处罚对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主席令第28号,1990年6月28日颁布,2020年10月17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场所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5行政处罚对故意毁损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6行政处罚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行为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主席令第51号,1991年9月4日颁布)
七、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7行政处罚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为的处罚1.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1989年10月31日颁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未按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7行政处罚2.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1989年10月31日颁布,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8行政处罚对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二十条
第一款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款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8行政处罚2.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或管理者因违规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8行政处罚3.对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不处理、不报告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10月1日起颁布)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9行政处罚对违反《居民身份证法》行为的处罚1.对骗领居民身份证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4号,2003年6月28日颁布,2011年10月29日修正)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9行政处罚2.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4号,2003年6月28日颁布,2011年10月29日修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0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1.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0行政处罚2.对违规运输枪支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0行政处罚3.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0行政处罚4.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1行政处罚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颁布,2014年7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1行政处罚2.对未按规定对民爆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颁布,2014年7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1行政处罚3.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物品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颁布,2014年7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1行政处罚4.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颁布,2014年7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1行政处罚5.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颁布,2014年7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 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1行政处罚6.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颁布,2014年7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1行政处罚7.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颁布,2014年7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2行政处罚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四十条 第一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2行政处罚2.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3行政处罚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1月26日予以发布,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3行政处罚2.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1月26日予以发布,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3行政处罚3.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1月26日予以发布,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3行政处罚4.对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1月26日予以发布,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八十四条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3行政处罚5.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该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1月26日予以发布,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4行政处罚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8月1日起颁布)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4行政处罚2.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行为的处罚【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8月1日起颁布)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4行政处罚3.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8月1日起颁布)
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4行政处罚4.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8月1日起颁布)
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5行政处罚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等行为处罚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05年7月7日颁布,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6行政处罚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印刷非法印刷品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6行政处罚2.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6行政处罚3.对擅自印刷特种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6行政处罚4.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向公安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7行政处罚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或未如实登记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信息行为的处罚【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有前款所列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7行政处罚2.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行为的处罚【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有前款所列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40号,自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8行政处罚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94〕2号,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施行)
第四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9行政处罚对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收当禁当财物行为的处罚【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2005年2月9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9行政处罚2.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行为的处罚【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2005年2月9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9行政处罚3.对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行为的处罚【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2005年2月9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行政处罚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行为的处罚【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2007年3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行政处罚2.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行为的处罚【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2007年3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1行政处罚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娱乐场所及从业人员以获利为目的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实施)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1行政处罚2.对娱乐场所设备设施安装使用配备不规范或不按规定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1行政处罚3.对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1行政处罚4.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1行政处罚5.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1行政处罚6.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知情不报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1行政处罚7.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2行政处罚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承修机动车、回收报废机动车、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1999年3月25日施行)
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1994年1月25日施行)
第七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四项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2行政处罚2.对拆改、倒卖、回收盗窃、抢劫、无报废证明机动车或承修无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以及交通肇事逃逸车辆行为的处罚【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1999年3月25日施行)
第十五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1月1日实施)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2行政处罚3.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行为的处罚【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1999年3月25日实施)
第十七条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2行政处罚4.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行为的处罚【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1999年3月25日实施)
第十九条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1996年08月21日发布,自1996年08月21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为贯彻实施国家发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严厉打击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活动,保障汽车、摩托车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含驾驶室)拼(组)装生产汽车的,属于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
  二、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含全套发动机散件)、车架拼(组)装生产摩托车的,属于非法拼(组)装车辆行为。
  三、对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海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没收销货款、未销售的车辆及进口件。
  四、对没收的非法拼(组)装车辆,经检验,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的,由国家指定的经销执法部门没收车辆的单位经营,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销非法拼(组)装的汽车、摩托车。购买汽车、摩托车,应当从国家指定的经销单位购入。对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及销货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依法罚没处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六、对利用国产汽车、摩托车总成、零部件非法拼(组)装车辆的行为,将另行规定处理办法。
  七、对违反本通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3行政处罚对在娱乐饮食营业场所内发生卖淫、嫖娼、赌博和色情陪侍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三条 凡在营业场所内发生卖淫、嫖娼、赌博和色情陪侍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对提供和接受色情陪侍的行为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4行政处罚对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未按规定办理娱乐场所项目变更备案行为的处罚【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2008年10月1日施行)
第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4行政处罚2.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2008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4行政处罚3.对未按规定管理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行为的处罚【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2008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一款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5行政处罚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8号,1987年11月10日施行)
第四条二款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6行政处罚对违反《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6行政处罚2.对未按规定携犬、遛犬、牵犬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6行政处罚3.对养犬人所养犬只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或者致人伤害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6行政处罚4.对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或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行为的处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经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伍佰元罚款;对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其《养犬登记证》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7行政处罚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五条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
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第112号令,2010年2月3日发布)
第四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
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前款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市公安局1.决定责任: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公安机关予以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
2.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8行政处罚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1.决定责任: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告知责任: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
3.送达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8行政处罚2.对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公安局1.决定责任: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告知责任: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
3.送达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8行政处罚3.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侮辱、殴打他人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市公安局1.决定责任: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告知责任: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
3.送达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9行政处罚对违反《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的处罚【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1.决定责任: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改正。
2.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9行政处罚2.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等行为的处罚【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决定责任: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改正。
2.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9行政处罚3.对保安培训机构违法授课等行为的处罚【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公安局1.决定责任: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改正。
2.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权利。
3.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0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行为的处罚1.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五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取缔临时活动: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的;
(二)未按照登记或者备案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活动的;
(三)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进行募捐或者违反规定发展会员的;
(四)违反规定取得、使用资金,未按照规定开立、使用银行账户或者进行会计核算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活动计划、报送或者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或者中方合作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者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的,或者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临时活动被取缔的,自被撤销、吊销、取缔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未登记代表机构或者临时活动未备案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自活动被取缔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第四十九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对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登记证书、印章并公告作废。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0行政处罚2.对未依法获得活动资格的组织强行开展活动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
(一)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注销登记后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三)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期限届满或者临时活动被取缔后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四)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委托、资助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
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0行政处罚3.对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登记证书或者取缔临时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煽动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三)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从事或者资助政治活动,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的;
(五)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1行政处罚对违反互联网络建立、使用、接入及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6年2月1日施行)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2行政处罚对未安装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并运营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30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市公安局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检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受理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责任: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3行政处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3号)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30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前两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时在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中弄虚作假的,相应学习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中弄虚作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记分扣减记录,恢复相应记分,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教育签注学习记录、满分学习考试或者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督察审计部门等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开展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对实施处罚和记分提出异议拒不核实,或者经核实属实但不纠正、整改的;
(二)为未经满分学习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学习记录、合格考试成绩的;
(三)在满分考试时,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舞弊的;
(四)为不符合记分扣减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扣减记分的;
(五)串通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的;
(六)弄虚作假,将记分分值高的交通违法行为变更为记分分值低或者不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
(七)故意泄露、篡改系统记分数据的;
(八)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未严格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导致他人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