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gaj-2021-00288 发布机构: 本溪市公安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公安局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办理涉企案件工作措施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1-12-23 成文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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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安局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办理涉企案件工作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23 08:49:59 【字体: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各类涉案企业及企业家、经营者一律做到宽严有据、罪当其罚,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根据省高法、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涉部分经济类犯罪办案指引(试行)》(辽高法[2020]157号)、省公安厅《关于切实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办理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辽公传发[2020]686号)、《辽宁省公安机关支持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工作措施》等相关精神,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快速受理企业报警求助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于涉企案件要做到有警必处、有案必查、快速受理、及时立案、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坚决禁止有案不受、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发生。

二、强化涉企案件受立案市级监督

依托受案立案改革,强化受案立案监督,积极发挥法制系统三级案件管理部门作用,对涉企案件受案、立案情况进行监督。对涉企案件受立案投诉,由市级公安机关业务警种部门直接受理,并向市级法制部门报备,强化法制部门监督指导,坚决杜绝有案不受、该立不立、立案不查等问题。

三、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对于企业人员确有必要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要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备案。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高层次人才,办案部门在决定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前,要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意见。市级公安机关办理的涉企经济案件中,对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以及金融机构和金融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法制支队审核后,报请经侦部门分管局长审批,以市公安局名义书面上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必要时可征求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意见,报省公安厅经侦部门分管厅长批准。

四、依法慎用财产性强制性措施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中,要依法严格确定查封、扣押、冻结范围,对确有犯罪事实,需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要审慎核查,遵循“必要限度”原则,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的经营场所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固定。

对于一般涉企案件,办案部门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后,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业务警种部门备案;对于重大涉企案件,办案部门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前,要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业务警种部门的意见;对于企业是被害人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置涉案财物,积极为企业追赃挽损。

五、严格规范报备、备案时限

市局业务警种部门对受理的涉企案件受立案投诉,应及时填写《受理涉企案件受立案投诉备案表》(附后),并在3日内向市局法制部门报备。市局法制部门应对市局业务警种部门受理的涉企案件受立案投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坚决杜绝有案不受、该立不立、立案不查等问题。

办案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经营者、企业人员羁押报备机制。对于已经采取强制措施(或立案)的,应及时填写《企业经营者、企业人员羁押报备表》(附后),并在24小时内报上级法制部门备案。上级法制部门认为不当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下级办案机关,下级办案机关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应当尽可能以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前提,禁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对于查封、扣押、冻结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财物的,办案机关应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物备案表》(附后),并在24小时内报上级法制部门备案;对于不足100万元但可能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下级办案机关视情况上报备案。上级法制部门认为不当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下级办案机关,下级办案机关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六、严格执行异地办案规定

对于应当通过办案协作渠道办理的涉企案件,办案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协作请求,严禁未经履行办案协作程序擅自赴异地开展相关办案活动。对异地企业立案侦查的,应当报请市公安局批准。

七、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办案部门在办理涉企案件中要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办案部门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要专门听取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并随卷报送检察机关。要保障涉企案件在押人员的通信权,在押人员来往信件要按规定进行严格消杀、审核后及时转递。要保障涉企案件律师的会见权,会见室不足的,在满足日常提讯工作、且在律师同意的前提下,将提讯室提供给律师会见使用。

 

 

 

 抄送:市局党委委员。

 本溪市公安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印发

受理涉企案件受立案投诉备案表

受理单位(盖章):                                      上报时间: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受理单位


办案人


投诉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所在企业名称及性质、任职情况


联系电话


被举报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


所在企业名称及性质


所在企业任职情况


简要案情(举报内容)


受立案或者不予受立案依据


办案单位意见


市局业务警种部门意见


市局法制部门意见




上报人:


企业经营者、企业人员羁押报备表

办案机关(盖章):                                      上报时间: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办案单位


办案人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


所在企业名称及性质


所在企业任职情况


受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法律依据


案件事实


基层办案单位意见


同级法制部门审核意见


分管局领导意见


上级法制部门意见




上报人:


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物备案表

办案机关(盖章):                                      上报时间: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办案单位


办案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


所在企业名称及性质


所在企业任职情况


受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法律依据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情况(种类、价值等)及法律依据


案件事实


基层办案单位意见


同级法制部门审核意见


分管局领导意见


上级法制部门意见




上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