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gaj-2018-0001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公安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6-06-20 | 成文日期: | 2016-06-20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年5月4日,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公传发〔2016〕178号)。文件就全省公安机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实现公安机关行政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提高公安机关服务人民群众水平,提出了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根据文件要求,结合2016年全省公安机关重点工作任务和本局实际,现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公安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推进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此项工作省、市政府高度关注,对相关工作均做了专门部署,省公安厅更是将其作为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2016年公安改革重点任务评估考核之中。为此,市局要求,为了确保全局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我局行政审批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各单位、各部门,尤其是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把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细化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位。各分县局办公室(含高新区分局)及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警种支队办公室(治安支队、交警支队、出入境管理局、经文保支队、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社区警务支队、禁毒支队、保安工作管理支队)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掌握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并于5月25日前将名单报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同时,市局制定了2016年度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进度统计表(附件1、附件2),请各相关单位、部门按照要求及时统计上报。
二、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市、县(区)两级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
关于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市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我局在本公办[2010]34号文件,即《关于落实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中已经做了明确要求。总体上看,进驻工作及进驻事项办理情况运行良好。但也有部分部门的部分事项没进驻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审批服务窗口办理,出现体外循环问题。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根据《本溪市公安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本公办[2016]3号文件)所列出的应该进驻市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逐项梳理,对没有进驻中心办理的事项把握好受理环节,要求申请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确保“中心之外无审批”的工作目标的实现。关于县(区)公安(分)局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县(区)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市局要求各县(区)公安(分)局要积极与县(区)政府协商,积极支持进驻工作,力争在7月底前完成进驻工作。一是进驻人员到位,派驻的工作人员在2名以上;二是进驻事项到位,《本溪市公安局县(区)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中应该进驻中心的事项全部进驻;三是公安网络铺设到位,进驻后各项审批业务可以正常办理。另外,市政府确定的出入境管理分中心和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分中心仍然保留并延续原来的审批工作。要按照省厅最新要求的“本溪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审批服务分中心”和“本溪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机关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审批服务分中心”的单位标识,制作牌匾在单位显著位置悬挂。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行政审批集中管理体系。市级行政审批管理体系的主体是市局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警种支队(如上所述),中枢机构是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行政审批办进驻市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主要工作职能是管理全局行政审批工作事务;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审批事项进驻、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本级分中心和下级服务中心进行工作指导;受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负责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的日常管理等工作及承担本级公安机关赋予的其他工作。县(区)行政审批管理体系的主体是县(区)公安(分)局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警种大队和派出所,中枢机构是县(区)公安(分)局办公室,负责人由县(区)公安(分)局中层实职(副职)以上干部担任。主要工作职能是管理全局行政审批工作事务;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审批事项进驻、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受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负责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的日常管理等事项及承担本级公安机关赋予的其他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审批权力事项。一是在权力清单方面,今年3月,市局下发的《本溪市公安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和《本溪市公安局县(区)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本公办[2016]3号),已对全局市、县(区)两级公安机关的行政审批职权进行了明确,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清单之外无权力”的工作原则履职。如果省厅对市、县(区)两机关公安机关的行政职权有新的规范,我局将适时跟进予以调整。同时,市局将以清单为依据,在6月底前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二是在编制服务指南方面,市局的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和行政审批流程图已编制完成,县(区)公安(分)局要按照本公办[2016]3号文件中确定的样式进行制作,并在7月底之前完成。三是在清理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方面,对本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工作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一次清理,确需保留的报市局法制支队和行政审批办公室,凡未报备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四是在推进政务公开方面,积极推进“阳光审批”,市、县(区)两级行政审批职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均要在政府网站、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场所,将审批事项、办理条件、审批材料、审批程序、受理时限、办理地点、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公开,方便群众办理和咨询。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机制。一是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以“清单”为依据,对进驻市、县(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由窗口人员统一受理,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需要现场勘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相关业务由受理人员负责流转,窗口受理后由业务部门进行审理。二是实行“一个公章办结”。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后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三是实行“一站式服务”。对行政审批事项前置要件再进行“瘦身”,能减少的减少,能取消的取消;已改为后置审批的做好工作落实;多警种联合审批的事项,由审批办牵头,统一受理办结。四是实行“一次性告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行行政审批告知单制度。对申办行政审批的当事人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告知书》等告知单(具体样式参考已下发的“标准卷宗”,下同)。对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办理的审批事项需要的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否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上级公安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五是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一般地,行政审批事项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审批时限;扩大即办件审批事项范围,即办件即办即结。
四、积极推进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审批工作
按照省厅要求,积极配合市政府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建设,按相关法规向市政府开放平台建设所需的各项数据,加快实现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公安机关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要与政府网上审批平台主动对接,将公安审批平台与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积极融合。探索建立公安行政审批数据与政府数据库资源共享的机制和途径,实现全市公安机关所有非涉密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并根据实际,推出具有本局特色的网上服务措施。
五、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措施
全市公安机关行政审批行为实行如下监督管理措施:一是全局行政审批监督工作受市局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二是市局各级法制部门对分县局、市局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法制监督;三是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全局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局各业务部门对县(区)公安(分)局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四是全局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省、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的事项接受电子监察监督;五是各级公安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畅通监督渠道,各县(区)公安(分)局、市局各部门要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公众监督投诉机制,畅通互联网、公开举报电话。6月份,市局将对各单位监督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门检查,同时要对行政审批卷宗调卷抽查。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