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公安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政协本溪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2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市政协提案 |
发布日期: | 2018-05-25 | 成文日期: | 2018-05-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对政协本溪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2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纪凤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统一收容管理的提案》收悉。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公安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去年11月16日,市公安局新一届领导班子组建以来,紧紧围绕十九大报告中“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提出构建平安本溪“民生警务”战略,把“保民安、聚民力、暖民心、听民意、解民忧”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打造“七大警务工程”。其中,“整治安民”警务工程理念与您的提议不谋而合。为此,我们高度关注和尊重来自委员的意见和呼声。副市长、公安局长王会奇同志对您的提案非常重视,亲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有关警种、部门进行了工作研究与部署,力求第一时落实解决。现对您答复如下:
一、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制度已取消
2003年6月22日,经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二、公安机关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中的职责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三、我市公安机关的做法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主要承担一下几项工作:
(一)公安机关一线执勤单位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救助。在明确职责的同时,我们还将全市四家救助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等予以全局公示。
(二)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根据民政部门的请求,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群众、比对公安机关走失人口库、比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发布协查通报等形式,及时核实身份,解决人员滞留问题。
(三)对于在工作发现的强迫乞讨以及其他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公安管理工作的关爱和支持。
特此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