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公安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320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 主题分类: | 2020年 |
发布日期: | 2020-06-15 | 成文日期: | 2020-06-1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对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320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韩晓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三轮电动车管理的建议》收悉。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一年来,本溪市公安局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紧紧围绕全市振兴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维稳创安主力军作用,全面防控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有效净化治安秩序,提升队伍履职能力,为维护全市政治大局稳定、社会治安安定、人民群众安居贡献力量、担当尽责、履职奉献,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和对公平正义新期待。为此,副市长、公安局长王会奇同志高度关注和尊重来自代表们的意见与呼声,在市“两会”召开期间,亲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有关警种、部门进行工作研究与部署,力求第一时间落实解决。现答复如下:
按照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电动车新国标: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七)《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携带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或证明、个人身份证,并现场交验车辆,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办理电动自行车正式号牌、行驶证,办理登记。
不符合规定的,设置三年过渡期,携带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或证明、个人身份证,并现场交验车辆,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办理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号牌、过渡期行驶证,办理登记。过渡期止后,禁止上路行驶。
两轮、三轮电动车均属于电动自行车范围,四轮以上严重超标车辆不适用该规定。
因我省电动车管理,由辽宁省公安交通管理局统一制定实施,全省统一等级系统、号牌和行驶证样式,所以我市暂时未开展电动车登记工作。
特此答复。
本溪市公安局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