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gaj-2019-00025 发布机构: 本溪市公安局
信息名称: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强出租车管理增设出租车乘降站的建议(2053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主题分类: 2019年
发布日期: 2019-06-12 成文日期: 2019-06-12
废止日期: 文 号: 2053号
关键词: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强出租车管理增设出租车乘降站的建议(2053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6-12 08:19:22 【字体:


史贵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出租车管理增设出租车乘降站”的建议收悉。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一年以来,本溪市公安局紧紧依托平安本溪“民生警务”战略,始终把“保民安、聚民力、暖民心、听民意、解民忧”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为此,副市长、公安局长王会奇同志高度关注和尊重来自代表们的意见与呼声,在市“两会”召开期间,亲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有关警种、部门进行工作研究与部署,力求第一时间落实解决。现答复如下:

2017年3月1日实施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是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履行具体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财政、环保、城乡建设、商务、工商、质监、价格、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条例》的第八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车站、机场、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合理划定出租汽车乘降站点。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两旁及其周边划出一定区域,供出租汽车驾驶员临时停车休息、用餐;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固定服务区。

综上,对客运出租车的管理和增设停靠站,应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交警部门对全市各条道路的打车需求情况进行调研,待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好后,对长时间停放占用的出租车及其他车辆其进行管理。

同时,公安交警部门强化源头宣传教育,深入客货运企业、公交、出租车公司和机关单位,对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共计100余,观看交通安全视频片50余条,制作发放交通安全提示单3万余份,切实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每年开学季,组织民警深入全市中小学开展“交通安全第一课”,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并通过“小手拉大手”,动员全社会,让文明交通成为一种习惯;“文明交通 从我做起”志愿者启动以来,全市千余名志愿者走向街头,在重要的路口,用实际行动践行文明出行宣传者、守护者,期间,发放“文明出行 从我做起”倡议书1万余份;全年开展交通整治工作,邀请记者随警作战20余起,在中央、省市级媒体报道40余起典型交通违法和事故案例,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的震慑了交通违法行为。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爱和支持。

特此答复。 

 

 

                              本溪市公安局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