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业备案

来源:本溪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8-15 09:00:0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事项名称:机动车维修业备案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实施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329号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从事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治安特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治安特业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的,应当重新备案。六、服务对象:企业

七、受理机构:公安派出所

八、决定机构:公安派出所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15工作日内。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经营单位法人身份证。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备案

十四、办理方式:派出所民警根据收到的相关企业信息建档备案。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24—42833728

十九、办公地址:公安派出所;办理咨询本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咨询电话:024—42833728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