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一、事项名称: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实施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 16号 1994年1月5日) 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六、服务对象:企业
七、受理机构:公安派出所
八、决定机构:公安派出所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15工作日内。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副;2、经营单位法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备案
十四、办理方式:派出所民警根据收到的相关企业信息建档备案。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24—42833728
十九、办公地址:公安派出所;办理咨询本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咨询电话:024—42833728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