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即审即办
四、实施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6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服务对象:企业
七、受理机构: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八、决定机构:各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1、申办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征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同意;2、旅馆房屋须具备独立的门户及通道,已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旅馆;3、旅馆床位数不得少于10张,客满时人均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人均面积按客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旅馆总体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物柜等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客房门、窗符合防盗要求,底层、临街靠巷易攀爬、易侵袭的门窗必须设置防盗设施。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划定留宿区域,设立明显标志,落实足够的保卫力量实行24小时值守。公寓内旅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必须为单独整层,独立封闭,疏散门必须安装自动闭合装置,电梯必须设置梯禁系统;4、建立或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保卫、值班巡查、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5、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必须全覆盖、无死角,且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低于60日;6、法人、从业人员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中,外地务工人员应当同时持有暂住证,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应当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书(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除外)。另外,负责住宿登记的人员须经过上岗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明;7、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各地公安机关制定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及旅客须知悬挂上墙(前台接待大厅)。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3、申办旅馆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等)。租赁房屋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房屋的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等复印件;4、楼层结构及客房分布情况平面图;5、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承诺书。
可容缺材料:2、5项
十三、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1次;实行“证照分离”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支持邮递办理。(五)网上办理情况:材料齐全可以网办。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24—42833728。
十九、办公地址:各县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咨询本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电话:024—42833728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