狩猎场配置猎枪许可
一、事项名称:狩猎场配置猎枪许可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实施层级:省级,市级
五、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六、服务对象:法人
七、受理机构: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治安管理窗口
八、决定机构:辽宁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特许猎捕证、狩猎场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拟配置猎枪的种类、型号、数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无;支持邮递办理。网上办理情况:全程网办;网办平台,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24—42833728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01号,咨询电话:024—43860517;本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咨询电话:024—42833728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