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的备案
一、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备案
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实施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规定。进出口单位应当将进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六、服务对象:法定代表人
七、受理机构: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八、决定机构:各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需向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办结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1次;支持邮递办理。网上办理情况: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办结;网办平台,民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办;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24—42833728
十九、办公地址:各县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咨询本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电话:024—42833728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