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一、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实施层级:县级
五、设定依据:(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六、服务对象:法定代表人
七、受理机构: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八、决定机构:各县区公安局治安大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5、《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批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1次;支持邮递办理。网上办理情况: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办平台,民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24—42833728
十九、办公地址:各县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咨询本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电话:024—42833728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