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一、事项名称: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实施层级:市级
五、设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六、服务对象:法定代表人
七、受理机构:本溪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治安管理窗口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申请条件:
(一)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为: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b)初中以上文化程度;c)近3年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二)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为: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b)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1年以上;c)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d)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C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e)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A的,应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5项B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f)近3年参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1、初次申请证明;2、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3、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4、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c)、d)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提交8.2.1.1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符合6.2.1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1、资历证明,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和获奖证明等。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批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1次;支持邮递办理。网上办理情况: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办结;网上平台,民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考试合格即办。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24—42833728。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01号,咨询电话:024—43860517;本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咨询电话:024—42833728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