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非营业性)
一、事项名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非营业性)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实施层级:市级
五、设定依据:(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第8.1。
六、服务对象:具备从事爆破作业条件的单位
七、受理机构:本溪市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治安管理窗口
八、决定机构:本溪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九、数量限制:无
十、受理条件: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禁止性要求:无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2、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3、爆破作业区域证明;4、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5、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十三、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批
十四、办理方式:实体大厅办理;到场次数0次;支持邮递办理)。网上办理情况:网上预约、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办结;网办平台,民爆系统网络服务平台。
十五、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 。
十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本溪市营商局,电话024—43889010;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024—42833728
十九、办公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01号,咨询电话:024—43860517;本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咨询电话:024—42833728
二十、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